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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商业保理与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4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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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对年报制度进行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利商事主体自主年报,降低年报成本,有效解决集中年报的拥堵问题,实现精细化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商事主体的主体意识,构建长效常态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规定》明确,可自主选择年报时间。年报时间不再统一为每年11日至630日。商事主体可任意选择一日作为申报日,自申报日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选择申报日的,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自行确定申报日的,须满5年后方可申请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关管理企业不实行滚动年报。     
 
需注意的是,暂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无需报送年报。同时,可自主更正年报信息。年报公示信息更正不再限定于每年630日前完成。 
此外,建立商事登记联络员信息库。由商事登记联络员取代年报联络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健全完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年报信息与税务、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信息相同的,免于自行填报,实现数据同源。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社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年报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并逐步畅通数据共享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