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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慈善基金会办理条件汇总

  • 发布日期:2019-10-08 11:00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 浏览次数23
 
详细说明

注册慈善基金会、办理慈善基金会、转让慈善基金会

 

本公司专业办理全国金融牌照,其中做的成熟的如相干跟财务公司、典当行、拍卖行、金融许可、等等,典当行是本公司做的比较系统的牌照之一,目前大大小小案例十几例,有需要的企业主随时可以电话联系邓先生详细了解,目前有深圳慈善基金会可以转让,全新没有经营过,可以看资料做尽调,转让时间快,价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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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明和住所明;
()理事名单、身份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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