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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疑难问题解答

  • 发布日期:2019-08-23 17:1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 浏览次数34
 
详细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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