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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两地车牌办理时间及操作条件

  • 发布日期:2019-11-21 14:58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广东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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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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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 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 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借助互联网转让债权资产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属于义务人以及债权数额均已确定的应收账款,其既可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担保品,或者作为向保理商融资的标的物,也可以直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提前实现预期收益。其联接互联网金融,则主要是通过p2p网贷平台或者专门网上的交易平台转让债权,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1.债权份额化分割转让的有效性问题

将租金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其有效性不存在争议。对此,《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支持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并不能切断承租人对受让人的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前述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平静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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