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可以代理申请慈善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租赁凭证,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9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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